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本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以及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求等。
2.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成员出资、接受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借款、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3.资产及运营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4.收入成本费用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规定。
5.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主要对合作社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可分配盈余的确定等作出规定。
6.财务清算:主要对合作社解散、破产时的流程、财务清算等作出规定。
7.财务监督:主要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审计、信息公开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等作出规定。
8.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制定、解释权与施行日期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执法队伍管理和能力提升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办案指导、统筹使用执法力量、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开展执法培训和练兵比武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管理,细化了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文书制作、自由裁量、着装亮证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六不准”规定和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要求。三是保障执法条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执法执勤用房和执法装备,对制式服装、标识标志的规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规定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完善了案件督办、案卷评查、考核评议、统计报送等内部监督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置机制。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