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做解读。
协商确定入股各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中央部署,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组织黑龙江、江苏、浙江等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探索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总结试点经验,特别是在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注册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委起草《指导意见》,引导各地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政府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政策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
《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以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探索优先股、先租后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重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控,是《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探索风险防范措施。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完善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或化解潜在风险。
政策保障风险防范。在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运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在支持政策方面,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作者:高云才,制图:蔡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