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以后,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如何保留,是许多农民进城前后最为关心的问题。日前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就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再次做出调整。
草案三审稿提出,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调整,对农民来说意味着什么?未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将如何得到更好保障?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徐春晖认为———
徐春晖: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我国在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这部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再次迎来调整,而其中倍受广大农民关注的,就是进城农民承包权该不该保留?如何保留?
我第一时间关注到这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我觉得,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还是重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其实,法律的修改往往是对当前现实的一种反映。近年来,随着大量劳动力的进城,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我曾经也听到这样的声音,说自己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交给别人来经营,那这块地还是不是自己的?收益又该归谁?这确实是不少农民担心的问题。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就给这部分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从此次修正草案中可以看出,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意愿显然得到充分尊重,这也意味着此前提出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要求即将上升为法律。
我想,此次调整对进城农民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在立法层面免除了农民工落户的后顾之忧,从此可以放心进城;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土地承包获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生活压力,提升农民工落户意愿,这对“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也有一定意义。但我个人认为,受益的绝不仅仅是进城的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经法律确定以后,经营权配置的优化肯定会使土地的效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因为长期以来,在农民进城潮的大背景下,部分地区一度出现了土地抛荒的现象。随着“三权分置”中各方的关系被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内,这一现象将得到根本解决。
此外,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草案明确,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进一步保障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近年来,国家愈加重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着力解决困扰农民的基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关乎农户的根本利益,关乎农业投资,更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