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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总农艺师 姜辉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2年多以来,我国的农药管理步上了新的轨道,农药行业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农业部门监管手段更为有力,可以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在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能够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和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对于违法行为,惩处更严厉,惩处手段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之后重处罚金,并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而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等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有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同样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然而,在新老政策的衔接过程中,难免又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农药管理新形势下,我们既要关注国家与行业政策,又要关注行业管理法规及产品开发要求等。如“产品开发要求”的核心包括:物化安全性(MSDS:生产/流通/使用/回收)、作物安全性(后茬作物/抗药性风险/合理使用)、健康安全性(职业暴露/膳食风险/动植物代谢)、环境安全性(生态风险/环境代谢/废弃物回收)等;采取的管理手段是:风险评估与跟踪监测。
农药管理涉及上下游整个产业链,包括产品研发、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使用环节、上下游供应、国内外义务等诸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政策体系,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及时更新,提高对政策的敏感性,以便更高效率地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内容,满足新形势下的政策要求。
在农药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大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急需管理部门解决;随着农药的发展,也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如涉及生产许可证与产品登记证、续展登记与新资料要求、专供出口、标签安全间隔期、隐性添加、问题溯源、药害鉴定等许多方面。这些问题也是管理部门一直在研究,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药管理政策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所以我们要时刻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