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什么是海关监管条件“A”“B”?
海关监管条件的“A”“B”类是针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给出的分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监管条件“A”:
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监管条件“B”:
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