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文明确,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历经三年修订,两次征集意见, “一证一品”终于落地。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5年6月29日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25号公告,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宜进一步提出要求。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法规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就第92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发布第925号公告的有关考虑?
答:2017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农药产品质量、保证农药使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农药经营业态、农药使用技术等发生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出现农药产品所用原药追溯难、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销售等新问题,不利于保障农药质量,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农药市场秩序,不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为促进农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农药标签作出进一步规范。
问:如何理解农药制剂产品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答:农药制剂产品由农药原药(母药)加工而成。在农药制剂产品标签上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并由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助于确保制剂产品质量。根据第925号公告要求,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包括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其中进口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指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上述信息可以直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加工不同批号制剂使用不同原药(母药)的,应分别对应标注。
需要指出的是,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问:如何理解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https://wxa.wxs.qq.com/tmpl/mr/base_tmpl.html
答:农药产品取消商品名称后,商标实际上起着商品名称的作用,农民群众通常以商标来辨别、选择农药产品。实践中,一些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标注不同商标,让农民误认为是不同农药产品,造成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干扰了农药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不利于农药质量监管,也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以确保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使用商标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在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
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该专栏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
问:为何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答: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受委托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实践中,一些企业以委托加工、分装之名行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之实,在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受托人商标,不仅违背委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会误导农民群众。针对上述问题,公告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问: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有何特殊要求?
答:目前农业生产中耐除草剂作物,主要分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选育两类,用于这两类作物的农药产品均应按照第925号公告进行标注。用于耐除草剂非转基因作物的,按照作物品种标注;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按照转化体标注。其中,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542号公告关于标签内容、安全防护、使用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问:农药标签标注指定助剂应当标注助剂的哪些信息?
答:为保证安全性、稳定性,部分农药产品使用时需添加指定助剂。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此类产品在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含有相应助剂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与登记要求相衔接,农药标签上也应标注指定助剂的名称、主要成分等内容。
问: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第925号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等,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本公告实施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农药巨头陆续发声
- 利民股份:“一证一品”,对行业影响深远重大,农药市场有望从无序化竞争、分散化经营走向良性化、集中化,走向可持续、高质量的健康发展道路。
- 新农股份:有效遏制“内卷”。政策对行业规范化的刚性约束,将加速淘汰技术薄弱、证件不全的中小厂家。
- 中农立华:“一证一品”政策的落地实施,将为拥有技术壁垒与证件优势的企业开辟出更广阔的增长空间。
- 泰禾股份:该政策对公司影响较小。公司一证多品占比不高,不到品牌制剂的10%。
近日,有投资者再互动平台上针对政策执行对农药企业的影响发问,上市农药企业利民股份、新农股份、中农立华陆续做了回应。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提问:“一品一证”政策将于2026年1月1号开始执行,据说全国80%的借证生产的农药将被迫退市,大量大型经销商将不得不终止借证贴牌生产,而转向龙头公司采购农药制剂,请问这个政策的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如何?
对此,利民股份回应,本次农药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从“禁止捆绑销售”、“原药可追溯”,到真正意义的“一证一品”,对行业影响深远重大,农药市场有望从无序化竞争、分散化经营走向良性化、集中化,走向可持续、高质量的健康发展道路。
同时,对利民股份这样有技术优势和证件优势的农药企业,“一证一品”的推出,将有助于凸显集团核心原药优势,有益于优势大单品的形成。以“三少三强”为特点的“一证一品”时代的到来,利民股份在夯实自身基础优势,依托自身优势原药,精减品规,精炼品牌,通过“提品质、增品种、建品牌”的市场策略,全心全意拥抱“一证一品”时代,树立行业新典范,在更为良性的市场环境下,奠定更有优势的行业生态位,获得更大、更好、更高的成长与发展。
新农股份回应表示,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农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表明农药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有利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继续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拥有优质、独家登记证件的农药厂家将更具竞争优势。
中农立华作为深耕农药流通领域多年的行业综合性服务商,也在回应中指出,公司坚信“一证一品”政策的落地实施,将为农药行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更为拥有技术壁垒与证件优势的企业开辟出更广阔的增长空间。
这一政策在研发创新、登记规范、生产管控及市场销售等全链条设立的更高标准,恰恰与公司长期构建的竞争壁垒高度契合:通过持续优化产品品质、强化安全性能、提升应用适配性,公司在差异化竞争中早已实现产品迭代升级,塑造出如“中农鼎粮柱”“中农花果三宝”等兼具市场辨识度与终端影响力的标杆品牌。政策对行业规范化的刚性约束,将加速淘汰技术薄弱、证件不全的中小厂家。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政策的推行亦将有效遏制行业同质化竞争的“内卷”态势,引导行业向价值创造转型。
未来,公司将持续密切跟踪政策执行动态,主动把握市场机遇窗口,充分发挥在市场准入体系构建、全渠道网络布局及优质产品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深厚积累,全面提速市场拓展步伐,为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泰禾股份指出,该政策对公司影响较小。一是,公司国内品牌制剂销售占比不大,约5%左右;二是,一证多品占比不高,不到品牌制剂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