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多少人欢呼雀跃,额手称庆;我又来泼冷水了,你们知道《肥料管理条例》出来多少年了嘛?果能一个条例解百愁吗?有人说:“我做农资几十年了,怎么没听说过什么肥料管理条例啊?”还有从业年限短些的,让我发给他们一份条例学习一下,这样统一回复的:“《肥料管理条例》,宣传不力,兼顾不周,争议不断,似有似无,起草人心痛到无法付息,也就不是我们的孤陋寡闻、爱理不理、心不在焉了!”
2002年,农业部就肥料立法工作对江苏、两广等10个省的103家肥料生产企业、92家肥料经销商和农民及国外肥料公司问卷调查和访问后,起草出《肥料管理条例(初稿)》,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和土壤肥料管理部门征求意见。2003年10月,组织两个调查组赴江苏、山东、 广东、陕西四省调研,听取省、地、县三级农业、技术监管、工商、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意见,形成《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农业部长签发后,2004年开始施行了。
条例面面俱到地牵涉到肥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罚则等方方面面,毫无意外地引起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众说纷纭,情理之中地招来相关职能部门的牢骚与不满,当时曾有管理部门开玩笑道,“莫名被分了一杯羹”,窃以为起草者也是委屈不已,前期做了那么繁多而细致的工作,抄送给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仍在再修改,怎么还会反响如此空前强烈的呢?难道真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我可能看到了一则“假新闻”,说是2006年“两会”期间,31位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制定肥料管理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美、加、法、韩、日等国都出台了肥料方面的管理法规,我国只有农业部制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不利于规范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不利于保护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我深深感到懵懵懂懂的是,2004年就开始施行的《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什么东东啊?可以视而不见?我到底错误或失误在哪儿呢?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当时对该议案的审议意见是:制定肥料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议案所提建议可在肥料管理条例中体现。
其实2006年2月底的时候,相关行业协会曾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递交了对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指出该稿仍以肥料登记为核心,以收缴和罚款为重点,只是农业部自己制定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扩充和翻版。如果仍坚持原意,就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缺乏科学性,争议之激烈,由此可窥一斑。
于是2007年就看到了这样的一则消息:全国人大代表不久前透露,《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正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近期即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这位代表本身就是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其话语含金量可想而知。
据他介绍,《肥料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下发的部门法规,还不是全国人大批准的《肥料管理法》,但通常实施几年后经过再修改,便有可能升级为全国性法律。他同时认为,这部法规重点在于肥料的管理,对于化肥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定、产品标准、产品登记办法,不同等级登记产品的经营范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终于与第一段的“打击假冒伪劣”“一个条例无法解百愁”遥相呼应了,使得本文内容更为完整,结构更为紧密,主题更为升华,给读友们带来了个个都不想继续读下去的美好结果。
等你等到我心碎,始终不见新条例,寂寥别愁各一堆,是我错失的字句。等你等到我心痛,很想当年的一切能回味,我们回味到2009年5月份,相关行业协会提出“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指出肥料登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施肥,增加了企业负担;肥料登记管理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容易产生腐败”等等,星星今晚伴我醉,又在风雨中等你,痴痴的我心已醉。
2011年、2013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肥料法,包括很快便能发布、值得借鉴的《农药管理条例》,后面都要慢慢叙谈。
这里想说的是,反正我是一直没有见到过2007年那箭在弦上的《肥料管理条例》。我所读到的,一直就是2003年公布的这一款,莫非我读了个“假条例”?消息灵通的几位挚友坦诚相告:“《肥料管理条例》那一稿,在行业的反对声中回炉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打回农业部),一直没有再出炉。201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也没有。”不管说法精确与否,有心人别找不愉快,趁着小闲暇找大好春光去吧!